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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4年考研民法學重點名詞解釋:負擔行為

來源:考研招生網(wǎng) liuhuimin 2023-01-17
  2024年民法學重點名詞解釋之負擔行為!法學是所有科目中的熱門專業(yè),一些名校的報名人數(shù)尤其多,但是淘汰率也高,因此要認真復習,其中法學綜合民法學中的名詞解釋是比較好拿分的,下面來看其中一個高頻考點負擔行為。
2024年民法學重點名詞解釋:負擔行為
  一、負擔行為名詞解釋
  負擔行為一般指債權行為。債權行為,“物權行為”的對稱。是指通過意思表示而發(fā)生債權法上效果的民事法律行為。其基本形式為雙方法律行為,如債權合同行為。
  二、簡述負擔行為與處分行為
  1.定義
  負擔行為,又稱債權行為,指以發(fā)生債權債務為內(nèi)容的法律行為,其主要特征在于因負擔行為的做成,債務人負有履行合同的義務。
  處分行為,指直接使某種權利發(fā)生、變更或消滅的法律行為,處分行為包括物權行為和準物權行為。物權行為指發(fā)生物權法上效果的行為,有以單獨行為的形式(所有權的拋棄),有以契約的形式(所有權的移轉、抵押權的設定)。
  準物權行為,指以債權或無體財產(chǎn)權作為標的之處分行為。如債權讓與,債務免除。
  2.關系
 ?。?)負擔行為與處分行為可以并存。如甲出賣某畫給乙,并依讓與的合意交付了該畫。
 ?。?)僅有負擔行為而沒有物權行為的。如租賃合同,勞務合同。
 ?。?)僅有物權行為而沒有債權行為的,如動產(chǎn)所有權的拋棄。
  3.區(qū)別的實益
 ?。?)標的物的特定。處分行為適用標的物特定原則,負擔行為則不需要。
 ?。?)處分權。有效的處分行為,以處分人有處分權為要件,負擔行為不以此為必要。
 ?。?)公示原則。物權行為適用公示原則,物權的變動須有公示。負擔行為不需要。
  說明:a.案例分析考察有多少物權行為時切記交付本身不是法律行為,它只是事實行為,因為沒有體現(xiàn)意思表示。b.關于處分權:關于處分權的處分權人可以授權他人為處分(不同于代理權的授予)。2.關于處分權的排除或限制的約定,只具有債權的效力。
  三、負擔行為和處分行為的不同之處
  1、處分權有無之不同:在處分行為,行為人須于處分標的時有處分權,否則構成無權處分,效力未定;而在負擔行為,則行為人就標的不以有處分權為必要。
  2、內(nèi)容之不同:在處分行為,尤其物權行為須受“物權法定主義”之限制。而負擔行為原則上無此限制,只須不違公序良俗或法律強制或禁止規(guī)定即可。
  3、標的之特定不同:在處分行為之標的須特定,即標的物特定主義。而負擔行為之標的則不受此限制,只要可得確定即可。
  4、標的之不同:在處分行為須就一個標的作成一個物權或準物權行為。而負擔行為則可同時就一個標的,做成數(shù)個不同之負擔行為。
  5、有因性之不同:在處分行為採無因性理論,即獨立有效之處分行為不因原因行為不成立、無效或撤銷而受影響。而負擔行為則因原因行為之不成立或有瑕疵而影響其效力。
  6、效力之不同:在處分行為就同一標的作成數(shù)個處分行為時,其效力依作成時之優(yōu)先次序定之。而負擔行為則採平等原則,其效力均相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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